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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方美玉与辛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玉,辛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方美玉。被执行人辛小英。本院在执行方美玉与辛小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