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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功印与沈富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印,沈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印。被执行人沈富勤。申请执行人张功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富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17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沈富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沈富勤于立案当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