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旺波、陈兴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旺波,陈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726号申请人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卫龙奎。被执行人陈旺波。被执行人陈兴波。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95号、(2011)长民二初字第296号、(2011)长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兴波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套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1749340017520400175205001752060017520700175208001752090017521000175221001752110017521200175219001752130017521400175215001752160017521700175218001752200017522200175223001752240017522500175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记员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