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侯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诗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