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光裕抢劫罪,谢光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光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6号罪犯谢光裕,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1)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裕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了(2008)岩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0日押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2月17日、2013年3月13日以(2010)三刑执字第2338号、(2013)三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光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光裕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针车工作,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6.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光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光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