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立州与汤贵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立州,汉。被告汤贵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王立州被告汤贵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州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陶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