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52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系申请人妻子。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郭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后,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申请人杨某某发现被申请人郭某某精神异常。2014年10月31日经西安市安康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现因被申请人精神状态时好时坏,需要依靠药物控制病情,故申请人要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郭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郭康柱为郭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