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翁旭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翁旭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银都花园综合楼南裙楼(1-5)层。负责人:陈建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毅,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淑毅,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翁旭湘,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翁旭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以本案纠纷被告翁旭湘已于2014年12月19日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翁仕芳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