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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郎德财诉李帮明、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德财,李帮明,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郎德财,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帮明,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郎芳,女,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郎德财申请执行李帮明、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帮明、郎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示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吴其银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