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胡建萍与张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萍,张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迪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建萍与张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迪斌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全部案款92793元和执行费1292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92793元退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0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