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梁淑萍与王成东、田淑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萍,王成东,田淑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第73号原告梁淑萍,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王成东,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田淑珍,女,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梁淑萍与被告王成东、田淑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