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务工,住宜春市袁州区下浦乡东升社区上岭组**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3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某等人来到永嘉县黄田街道东联村南浦路92号一楼外,破坏窗栏杆后爬窗进入仓库,窃取被害人陈某存放在此处的240余斤铜废料和20余斤铜料,后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20元。2、2011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某等人来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东北路559号被害人黄某的纽扣加工厂外,破坏窗栏杆后爬窗进入厂内窃取2000余斤锌质纽扣半成品,后予以销赃。3、2012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某等人来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大街62号对面被害人王某的店铺外,撬门进入店内窃取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予以销赃。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易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盘问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王某、陈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讯问视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易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