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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尚栋梁与赵金涛、张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栋梁,赵金涛,张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尚栋梁,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金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玉,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金涛、张晓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涛、张晓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涛、张晓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涛、张晓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席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