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春苗与周祝民、汪焰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苗,周祝民,汪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苗,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周祝民,男,1965年11月16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汪焰宏(曾用名为汪艳红),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望江县,现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苗与被执行人周祝民、汪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8日以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汪焰宏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焰宏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响 应审 判 员 齐 文 生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