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耿某某,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柏乡县。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