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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