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齐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