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梅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熊先林,系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原告梅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梅某负担。审判员 周 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