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文国与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国,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斌,袁子涵,刘绍喜,孙家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朱文国。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王家畈乡毛湖淌村。法定代表人熊作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熊斌,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被告袁子涵,系被告熊斌之妻。被告刘绍喜。被告孙家会,系被告刘绍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国与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斌、袁子涵、刘绍喜、孙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