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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陈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峰、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年××月,原告父母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陈某乙生活,被告朱某每年给付抚育费1440元。后被告只在2013年8月给付过一年的抚育费。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原告现在苏州读五年高职,其生活开支及学杂费原告母亲已无法承受,请求判令被告:1、从起诉之日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并承担五年高职期间的每学年学杂费6000元;2、给付2012年抚育费144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某辩称:1、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再婚后又生养一子,无力承担原告主张的抚育费;2、根据婚姻法规定,原告就读的是大专,为高中以上学历,其学杂费应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陈某乙与被告朱某的婚生女。××××年××月,陈某乙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方(朱某)结婚所给乙方的1.4万元折抵婚生女朱陈岑抚育费用至2012年1月份,2012年1月份起每年给付婚生女朱陈岑1440元至朱陈岑18周岁为止”。后原告随其母亲陈某乙生活至今,现就读于苏州农业某学院,学制五年,2014年及2015年无需缴纳学费。原告母亲与被告均无固定收入,又各自再婚,各再生一子。被告现生活于苏州,2013年给付原告抚育费144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每学年6000元学杂费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离婚协议、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被告提供的户口薄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父母当初虽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自2012年起每年承担抚育费1440元,但随着原告年岁的增长以及物价的上涨,其生活及教育成本不断提高,抚育费用亦应随之增加。根据原告生活及教育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抚育费1440元,因被告当庭认可未给付,对其主张,本院亦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家庭生活困难,未能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原告的法定抚养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自2014年10月,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甲抚育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某甲支付2012年抚育费144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账号:40×××21)。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春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第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