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萍霞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萍霞,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黄萍霞。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孟民初民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在孟村县开发的盛德经典水榭花都小区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孟村县盛德经典水榭花都3幢1单元901室商品房一套。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