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与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白XX严乡双元村*组。法定代表人熊德伟,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应辉,男,1973年11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员工。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迎。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与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成都市科华冶金炉料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