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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彭某甲,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男,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原告彭某甲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6月相识,于1990年12月6日在罗定市太平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8日被告抱养女儿彭某乙回家,女儿一直跟随原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2月28日晚上,原告的侄子、侄女彭某A(8岁)、彭某B(9岁)、彭某C(4岁)、彭某D(6岁)、彭某E(4岁)分别来到被告家中,其中彭某A、彭某B、彭某乙在一楼大厅做作业,彭某E、彭某D、彭某C则在玩耍。由于玩耍吵闹声音很大,被告阻止无效,便捉住彭某D到卫生间,开热水器用热水淋彭某D,彭某C见状便跑出大厅将此事告知彭某乙等人,彭某B知道后立即跑到窗户叫喊其母亲来帮忙,彭某乙则对其母亲进行阻止,之后彭某D从冲凉房挣脱了出来。彭某D挣脱后,被告便冲进厨房拿了把菜刀,对彭某D等人进行追斩,分别斩中彭某D等人的头部、面部等部位数刀,彭某乙、彭某A被砍伤后就跑上了二楼躲避。在被告追斩过程中,彭某F等人先后来到被告屋前,要求被告停手,但其仍然用菜刀斩人。之后彭某F用斧头劈开侧门冲进屋内,将被告制服,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其中彭某D、彭某E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彭某C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害人彭某乙、彭某B、彭某A构成重伤。被告的上述犯罪行为,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告持刀追砍六名无辜小孩,致三人死亡、三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均极其严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受害人全是原告的侄子、侄女,致使原告无法面对自已的兄弟、父母。事件发生后,原告每天都是在痛苦中度过,精神极度崩溃,无论在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压力都让原告承担不起。综上所述,被告已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对被告的行为,原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彭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彭某乙的户口簿,证明彭某乙是原告和被告的女儿;4、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2月6日在罗定市太平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事实。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相识,双方于同年12月6日自愿到罗定市太平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8日,原被告收养女儿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2月28日晚上,被告持刀追砍六名无辜小孩,造成了三人死亡、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告的罪行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口簿、彭某乙的户口簿、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之间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因被告犯下严重罪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案因被告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属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因犯罪已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原告提出由其抚养女儿意见,合情合理,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与被告范某某离婚。女儿彭某乙由原告彭某甲携带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