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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花金与花建元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花金,花建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花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继印,迁安市夏官营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建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秋,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花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花金及委托代理人刘继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的承包地与被告承包的大青山水库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其他相关机构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花金的起诉。裁定后,花金不服,以上诉人的承包地与被上诉人承包的大青山水库边界清楚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裁定,指令其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花建元答辩称,上诉人所耕种的土地与被上诉人承包的大青山水库之间边界不清、权属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一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花金的承包地与被上诉人花建元承包的大青山水库边界不清,本案所涉地块权属不明,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可依法申请当地政府处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太山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