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洋洋与孟凡银、吴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洋,孟凡银,吴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王洋洋,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孟凡银,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占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洋洋申请执行孟凡银、吴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各个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孟凡银、吴占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再无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洋洋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51270.40元,执行费2169元,终结本��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