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维荣与刘满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荣,刘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李维荣。被申请人刘满胜。申请人李维荣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满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满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