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七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西水与洛阳市绿保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西水,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13号申请人宁西水,男,汉族。被申请人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阳县前进大桥(路南)滨河东路600米。法定代表人孙根雨,任该合作社经理。申请人宁西水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8289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宁西水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宜阳寻村镇北城区锦屏大道东侧甲奇小区4号楼4幢1-6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寻房权证2007字第私XXXXXX号)、张蔚兰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西路南侧3幢1-301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西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8289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宁西水所有的位于宜阳寻村镇北城区锦屏大道东侧甲奇小区4号楼4幢1-6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寻房权证2007字第私XXXXXX号)、担保人张蔚兰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西路南侧3幢1-301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在担保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苗存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