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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军与被刘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刘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营。上诉人马军与被上诉人刘营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马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元,由马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智慧审 判 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平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