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962-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波,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丛庆珠、沈睿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海波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