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4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清松与苏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松,苏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755号原告陈清松,居民。被告苏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松与被告苏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清松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艺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