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周应富、陈荣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应富,陈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应富,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陈荣芳,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系被执行人周应富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思人口征决(2014)第0001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周应富、陈荣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周应富、陈荣芳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征决(2014)第00015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何齐礼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加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