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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刘春根、曾广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刘春根,曾广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曾文生,组长。被告刘春根(又名刘起荣),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曾广大,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春根、曾广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泰和县澄江镇官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