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岭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4)岭商初字49号原告付某诉被告宁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宁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岭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付某,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6196310220224,现住双鸭山市宝山区七运路24号,无职业。被告宁某,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17委东卫路172号,无职业。被告黄某,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17委东卫路172号,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宁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宁某,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彩荣代理审判员 司 洋人民陪审员 申宝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