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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孙小梅与王军、闫建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梅,王军,闫建营又名闫黑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孙小梅,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子长县马家砭镇水园则村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610051220。被告王军,男,汉族,30多岁,住址、职业同上。被告闫建营又名闫黑小,男,1959年3月14日生,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闫家枣林村民委员会闫家枣林188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62319590314021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梅诉被告王军、闫建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梅与被告闫建营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孙小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