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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梁勇与王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王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梁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王忠信,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诉被告王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牌号为冀E3M8**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忠信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3M8**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