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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侯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侯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付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4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偿还申请人樊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付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510元及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樊某某本息11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付某某保证责任的追偿。余款部分,由于被执行人侯某某下落不明,本院现已查明侯某某系某政府干部,从侯某某工资里扣款给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直至扣足案款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