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季乐祥与潍坊永泰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胥春宇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乐祥,潍坊永泰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胥春宇,山东百路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季乐祥。被执行人潍坊永泰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克恩,经理。被执行人胥春宇。被执行人山东百路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龙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季乐祥诉被执行人潍坊永泰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胥春宇、山东百路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