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终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孝荣与杨大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孝荣,杨大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孝荣,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发,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德恩,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孝荣因与被上诉人杨大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孝荣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李孝荣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孝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上诉人李孝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晓兰审 判 员 杨梅娜代理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万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