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达兴惠与被执行人朱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兴惠,朱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达兴惠,女,出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被执行人朱保山,男,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保山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建筑设备租赁金等费用104000元、利息1811.92元(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负担执行费146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07271.9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05811.92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74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额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追要。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朱保山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