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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长洪与被申请人严兰林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长洪,严兰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严长洪,男,汉族,1962年4月6日生。被申请人严兰林,男,汉族,1937年6月21日生。指定代理人严素华(系严兰林长女),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生。申请人严长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严兰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长洪为被申请人严兰林的儿子。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由于长期脑萎缩,于2015年1月8日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目前不识家人,无法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诸多事宜无法处理。由于其行为能力关系到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提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严兰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严兰林的父母均已过世,其妻史某某,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依次为长女严某甲、长子严长洪、次子严某乙。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严兰林有无精神疾病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分析认定:被鉴定人严兰林曾于南京脑科医院诊断“老年性痴呆”,病史10余年,目前表现不识家人,不理解他人讲话,无法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生活自理能力差,吃饭不知饥饱,需他人照料。本次精神检查中,对所有问题几乎不理解,对答不切题,亦不能完成简单指令,难以进行有效交流,智能损害严重,无真实意思表达。实验室检查:脑电图正常,头颅CT示1、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脑萎缩。韦氏智力测验示IQ49,记忆商数<49,艾森克个性测验因其不理解题意,难以完成。依据CCMD-3的诊断标准,诊断严兰林患老年性痴呆,故认定其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据此做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严兰林患老年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严长洪表示愿意担任严兰林的监护人,史秀兰、严素华、严长志均表示同意由严长洪担任严兰林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严兰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严长洪为被申请人严兰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盛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