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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德贵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德贵。上诉人黄德贵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7月,黄德贵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黄德贵系本市建邺区江心洲洲泰村村民,在江心洲有合法使用的土地。后因江心洲整岛开发,黄德贵使用的土地在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被非法占用并施工。黄德贵于2013年7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邮寄《非法用地的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对上述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黄德贵。同年7月19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但至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未对黄德贵的申请进行调查,亦未出具任何书面结果。黄德贵认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起诉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应当履行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法,请求法院:1、判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未查处违法施工的行为违法;2、判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黄德贵。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黄德贵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行为,属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黄德贵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黄德贵的起诉不予受理。黄德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信访程序可引入行政诉讼机制,针对信访受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黄德贵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行为,属信访行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黄德贵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黄德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