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健松、徐玉钗与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松,徐玉钗,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健松,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徐玉钗,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439116-4。法定代表人:陈南和,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松、徐玉钗与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松、徐玉钗撤回对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陈健松、徐玉钗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立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