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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道明申请执行李长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明,李长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椿木乡。被执行人李长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长郁的银行存款5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