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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指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藤欣、姜红娟与付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欣,姜红娟,付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藤欣。申请执行人姜红娟。被执行人付钧。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鲁刑四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7号】指定由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