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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苏海与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苏海,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赵苏海,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苏海与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75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全部案款3500元和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3500元退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仲执字第00205号案执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