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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波与黎玉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案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黎玉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玉清,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黎玉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波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李波负担。李波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