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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濮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濮某。委托代理人时益(受濮某一般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淼(受濮某一般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濮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广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益、王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某诉称,其与李某甲自幼相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然而自2014年起,被告频繁去澳门赌场后,脾气变得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被告的家暴行为和赌博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濮某与李某甲自幼相识,初中毕业后恋爱,××××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甲因非法拘禁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濮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无锡市钱桥镇育才公寓6号901室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濮某为证明李某甲对其存在家庭暴力,向法庭提供了钱桥派出所的证明,但证明中仅载明派出所民警根据濮某报案出警的情况记载,并未有派出所关于李某甲实施家庭暴力情况的记载。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派出所证明、违法信息摘录、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缔结不易,夫妻双方均应予以珍惜。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均应对配偶忠诚,对家庭负责,孝顺长辈,关爱子女,约束自己的不良言行,共同为家庭的和睦美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努力。本案中,濮某与李某甲自幼相识,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说明双方之间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李某甲曾有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气,但是只要李某甲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濮某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珍惜夫妻之间的缘分和感情,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作为妻子,濮某也应给予丈夫改正错误的机会,并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积极劝导丈夫走上正途。濮某主张李某甲对其存在家庭暴力,因其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濮某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魏广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志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