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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正钢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永亭,董事长。被告湖北正钢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正钢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杨友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张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