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11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7年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0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定兴县公安局抓获,5月17日至5月19日在定兴县看守所临时羁押,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XX清,河北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以上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XX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富强路派出所接匿名举报:持有大量冰毒的被告人张某甲和网上逃犯蔡建强两人现在白沟镇世纪星城B座1707室。警方立即组织警力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手持砍刀与张某乙(已判决)、蔡某(在逃)等人抗拒抓捕。在警察将张某甲等人所在的1707室房门打开时,张某甲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协警李某左手砍伤,后张某甲等人将房门紧锁,张某乙、刘某丙、赵某乙(均已判决)帮助张某甲和蔡某从房间窗户逃离现场。后警方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冰毒19.3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乙、赵某乙、赵某甲、刘某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丁、谢某、贾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冰毒清单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保定市法医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容留蔡某、刘某丙在其居住的河北省白沟镇世纪星城B座1707室吸食冰毒。2013年10月14日13时许,张某甲容留蔡某、刘某丙、赵某甲在其居住的河北省白沟镇世纪星城B座1707室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乙、刘某丙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有犯罪前科及同案犯张某乙、刘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有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07)高刑初字第1119号和(2014)高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冰毒19.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民警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增加一定的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刚审 判 员 刘利刚代理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秀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