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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倪瑞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瑞红,孟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倪瑞红。被执行人孟祥东。申请执行人倪瑞红申请执行孟祥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被执行人案件款及利息1569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3500元,剩余利息219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退还给被执行人孟祥东,执行费303元,由被执行人孟祥东承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