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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书芹与被上诉人赵书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芹,赵书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凤委托代理人:张仕建上诉人王书芹与被上诉人赵书凤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书芹,被上诉人赵书凤的委托代理人张仕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赵书凤、王书芹系前后邻居,2014年7月3日下午6点多钟,王书芹发现自己家院墙外的墙被赵书凤的丈夫王起元给拆了,于是打骂赵书凤,双方发生口角,王书芹手里拿一块石头,将赵书凤摁倒在地,殴打赵书凤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后被人拉开,赵书凤伤后被家人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外伤、头皮裂伤。赵书凤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5508.12元,交通费458元,后经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处理对王书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4年8月20日赵书凤诉至本院,要求王书芹赔偿赵书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908.12,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赵书凤、王书芹因扒墙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王书芹殴打并致伤身体残疾的赵书凤,应负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王书芹赔偿赵书凤医疗费5508.12元、护理费(11天×28.83元)317元、误工费(11天×28.83元)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5元×1人)165元、交通费458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65.1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王书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赵书凤没有提供医疗费收据的原始单据,认定其医疗费为5508.12元错误;一审判决我对赵书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我们发生口角后,互相撕打,我被打掉两颗牙,又花费一些医疗费,赵书凤在此次打架中也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赵书凤答辩称:我提供了住院病志、建昌县医院的用药清单、医疗费住院单据,均能证明医疗费的数额为5508.12元;王书芹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我一出大门口,王书芹就拿石头殴打我,并将我摁倒打,公安机关已对王书芹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王书芹没有伤,一审时也没有提供诊断书或病志予以证明,王书芹称自己掉两颗门牙不存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赵书凤与王书芹间存在互相撕扯行为(证人证明两个妇女打架呢,都在地上轱辘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安卷宗材料、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书芹和被上诉人赵书凤系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但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纠纷,致使发生了互相撕扯的极不理智行为,对于此次纠纷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安行政卷宗酌情确定由上诉人王书芹承担80%的责任。关于上诉人王书芹提出“被上诉人赵书凤之伤不是其所致”的上诉主张,因无证据证实其没有殴打赵书凤,亦无证据证实赵书凤的伤系他人或自伤所致,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书芹提出被上诉人赵书凤未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不予赔偿的请求,因被上诉人赵书凤住院病志所载时间、用药清单所载治疗费数额均与其提交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内容一致,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赵书凤住院治疗及所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存在,原审判决认定赵书凤支出的医疗费数额为5508.12元,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二、王书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书凤医疗费5508.12元、护理费(11天×28.83元)317元、误工费(11天×28.83元)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5元×1人)165元、交通费458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65.12元的80%,共计5413.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500元,由王书芹负担400元,赵书凤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书芹负担400元,赵书凤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